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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 386人次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3 号,附件 1)要求,为做好我省 2025 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优化专业设置与管理

(一)优化专业布局。各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我省

  “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科学分析行业企业和学习者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和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现有的学科专业分布,科学测算专业设置条件和招生计划,合理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持续优化专业结构。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原则上不新增设国控专业。

(二)强化统筹管理。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该专业对应全日制专业应至少有 1 届毕业生且 2024 年有开展全日制招生。普通本科高校不新增专科专业且原有专科专业应逐年减少,如全日制专科专业已停招的,原则上不设置为 2025 年拟招生专业。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先进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命健康、能源、绿色低碳、国际组织、金融科技等领域相关专业,以及托育、养老、照护、家政等民生紧缺领域急需专业。有效压减会计学、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过热”专业,压减小学教育类高起专专业。对于存在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教学基本建设不足、招生人数偏少等问题的专业,要及时整改复查,连续两年无招生或招生人数低于 10 人的专业主动撤销。

(三)做好专业设置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教职成厅函〔2025〕3 号等文件要求,以每年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依据,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1.自 2025 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称为“非脱产”。

  2.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的要求和程序,做好拟招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按照《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等要求,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

  3.各高校拟新增设专业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规划,进行充分的需求调研论证,经学校专业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2025年拟招生专业总数原则上与 2024 年持平。新增设专业报送材料包括《浙江省普通高校新增设继续教育专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浙江省高校继续教育新增设专业汇总表》(附件 3)、《浙江省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专业基本情况表》(另发)和学校新增专业申请文件。

  4.各高校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统一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按要求填报、提交专业设置信息和材料,同时将 2025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情况汇总表(表格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导出)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新增专业报送材料的扫描 PDF 版和 Word 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指定邮箱:jyt_zcj@126.com,以上材料无需寄送纸质版。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另行组织实施。

二、做好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一)持续优化调整。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推进校本部加线上教学的培养模式,优化校外教学点布局,规模稳中有降。尚未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最多可申报新增设 3 个校外教学点;已有4 个及以上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原则上不再新增设校外教学点,仅允许优化调整;其他高校最多可申报新增设 1 个校外教学点且允许优化调整。从严控制新增校外教学点特别是依托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2025 年度调整后的省内校外教学点总数不突破上一年度省内校外教学点总数(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在主办高校对 2025 年度校外教学点优化调整申报后,省教育厅统一审核统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教育厅统筹确定。原则上不受理省外地方高校在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经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凭相应佐证材料向省教育厅提出设点备案申请。

(二)强化监督管理。

  健全完善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省教育厅负责省内校外教学点的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资质、办学条件审核和日常监管。主办高校要落实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办学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对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或条件较弱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指导整改、暂停招生或主动撤销。对因各种原因停止招收新生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三)做好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教职成厅函〔2025〕3 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工作。

  1.各高校要将校外教学点备案与 2024 年全省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办学条件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教学点应“停招”或“撤销”。2024 年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可选择“保留”“停招”或“撤销”。选择“保留”的校外教学点按本年度实际情况更新备案表有关信息,但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往年已备案校外教学点,若新开设医学类、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须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进行备案。选择“停招”的校外教学点须注明原因并登记现有在籍生人数,若所有在籍生已培养完毕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可选择“撤销”登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2.高校新设校外教学点要在充分论证和考察基础上,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并经拟设点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同意后,按“新增”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和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准确无误填报有关信息。

  3.省内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包括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站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教学点设置相关要求,对本辖区内高校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办学情况等进行核实,结合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教育督导等工作,于 3 月5 日前在《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意见表(2025 年)》(附件 4)上出具审核意见。

  5.各高校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所提交材料应符合《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形式审核要求(》附件 5)。

  6.省教育厅将组织力量对各高校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确定拟备案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教育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

  各高校要将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设立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要强化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性、服务性和人民性,明确办学定位,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招生、办学等情况,及时调整、撤销不合格或者连续未招生专业、办学不规范的校外教学点,有序推进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

  高校要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结果和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和招生录取,不得对未经备案的专业进行宣传和安排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未备案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对在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中出现抓而不紧、管而不实、程序不清、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省教育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工作协同。

  加强省市教育部门与各高校之间、高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办学单位之间、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协同配合,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完成申报、评议、备案等相关工作,按时提交有关信息资料。要加强沟通联系,凡逾期报送、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不予受理。

  各地各高校在填报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联系人:金仁康、李泽卿;电话:0571-88008858、0571-88823630;电子邮箱:jyt_zcj@126.com,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 321 号浙江教育大厦 2112 室,邮编:310014。

2025年2月20日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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