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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报考须知

阅读数: 5173人次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 特别提醒考生 ※

  报名填写的手机号必须是考生本人平时使用的手机号。考前14天通过支付宝完成本人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考试结束后网上确认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确认志愿的,其报名时填报的志愿默认为考生确认志愿。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了解报考政策和考试管理规定,做好考前各项准备,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每位考生必须关注的内容。

一、报名与志愿填报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网上缴费、考试结束后网上确认志愿的方式。 

  1.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网上缴费

  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时间为9月14日8:30至9月22日17:00,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zjzs.net)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

  考生须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网上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按规定输入报名信息,根据公布的招生院校专业目录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可填报相应层次和科类的1所院校2个专业志愿),并按系统要求上传本人照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专升本的,须提供所在学校工作证明;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须持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外省户籍考生须提供我省居住证或社保证明)。

  网上信息审核和缴费。各地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人员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按短信通知要求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提交资料不全的考生按短信通知网上补充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网上缴费的截止时间为9月23日17:00,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不能参加考试。

  符合政策加分(除年龄加分和少数民族加分外)的考生须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并填写免试、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须与申请免试入学的高校取得联系,上交相关材料,由录取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免试手续。

  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名时验证的手机号是接收短信通知的重要渠道,请认真维护。考生报名所用微信号或钉钉号为身份认证的凭证,所对应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绑定他人手机号报名、借用他人微信号或钉钉号、泄露本人密码信息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考生本人承担。

  2. 志愿确认。

  11月26日至30日,考生凭网上报名时设置的密码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志愿,可根据公布的院校专业招生计划,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对报名时填报的志愿进行修改确认。修改的志愿必须是与考试科目一致的同层次、同科类且符合报考条件的院校和专业,其中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可以改填非医学门类专业志愿,报考非医学门类专业不得改填医学门类专业志愿。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修改确认的,其报名时填报的志愿默认为考生确认志愿。

二、有关报考条件和要求 

  报考条件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有明确规定,请考生查阅。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特别提醒报考专升本和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

  1.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2.报考医学门类专业(含中医、中药、药学等)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考生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考生应关注并知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和医学、外语、艺术等相关科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

  10月19-22日,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需按要求在相应界面上报健康状况。

三、有关考试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须认真阅读附件内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并注意下列问题:

  1、严格按照《成人高考考生疫情防控须知》执行防疫工作要求。考前14天通过支付宝完成本人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考前14天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

  2、严格按《考场规则》的规定携带考试用品,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前要最终确认是否携带了与考试无关的用品,若有,则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否则,不论有意、无意携带违规物品入场,都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4、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发现有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的考生,将取消其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按教育部规定,成人高考所有考场全面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违规处理的依据。

  5、考试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追究法律责任。

  6、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并根据监考教师宣读的《考试指令》进行考试。

     


附件1

成人高考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须提前14天通过支付宝完成本人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

  2.所有考生须符合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无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要求。

  3.考前14天开展自我健康监测,若出现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37.3℃)、有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告,由医院发热门诊确定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如为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近2周有流行病学史(到过高风险地区或近距离接触过来自高风险地区人群)者,除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还需提供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报告。

  4. 考生于10月19-22日在网上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需按提示在相应界面如实填写健康状况。

  5.若入考点时出现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等异常状况,应服从考务人员安排,到发热隔离考场考试。若突发身体不适,请及时报告并配合应急处置。有异常情况人员在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前,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6. 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但不得妨碍身份识别和验证。非低风险地区、发热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7.备考期间做好防护,在考前14天尽量不出省,不去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少串门,少扎堆。

  8.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除考生本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如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6

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我向招生考试机构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和有关材料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若有违背,愿承担相应责任。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内容,愿意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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